
轉:廣東省律師網絡言論行為規範
發布時間:2021-12-24 瀏覽數:579
廣東省律師網絡言論行為規範
(2018年6月20日第十一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一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網絡言論、行為,樹立良好的律師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省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網絡發表、轉載言論、文章、音視頻或者傳遞ㄨ信息時,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律師網絡言論行為是指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計算機、移動電話、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等終端,以文字、語音、圖片、視頻或者其他電子文件形式在計算機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傳輸信息的行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律師網絡言論行↓為應當遵守憲法,以憲法確立的▲思想為指引,不得否定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條 律師網絡言論行為應當遵守法律、尊重事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條 律師網絡言論行為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條 律師網絡言論行為應當符合律師職業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誇大其詞、嘩眾取寵等方式進行宣傳。
第三章 具體規範
第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把握正確政治方向,不得通過網絡發表下列言論、文章、音視頻等信息:
(一)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否定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司法制度的;
(三)煽動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不滿、對立的;
(四)發起、動員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
(五)支持、動員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有悖憲法確立方向的。
第九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網絡以下列方式影響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
(一)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
(二)組織網上聚集、聲援;
(三)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
(四)對自己或者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
(五)惡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正在辦理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影響到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方式。
第十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網絡進行有損律師身份、形象的下列宣傳:
(一)以貶損◥他人、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社會群體等方式擡高自己;
(二)通過誇張方式吸◥引他人關註或者以自我貶損、自我嘲諷等方式損害律師行業形象;
(三)其他有損律師群體、律師行業的宣傳方式。
第十一條 除本章的其他規㊣定外,律師、律師事務所還不得通過網絡發表下列言論、文章或者信息:
(一)虛假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
(二)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三)明顯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識或者生活常理的;
(四)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的;
(五)不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甚♂至是制造、擴大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自己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有特殊關系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通過網絡發表的其他言論、文章或者信息。
第十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對言論、文章、音視頻等信息轉載、轉發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網絡傳播時,應當對傳播內容進行判斷和篩選。
第十三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傳播來自於網絡的下列信息時,應當對其來源或者真實性進行核實: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
(二)司法解釋;
(三)政策性文件;
(四)對於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具有指導作用的會議紀要、意見、案件審理指引等文件;
(五)與國家治理、司法制度有關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傳播☆本規範規定不得發表、披露、散布的言論、文章、音視頻等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市律師協會有權依照相關規定對管轄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違反本規範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