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業務推廣宣傳規則
發布時間:2021-12-24 瀏覽數:470
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業務推廣宣傳規則
(2003年3月15日第七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Ψ ,2018年2月9日第十一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一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律師、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宣傳行為,鼓勵和保障律師之間以及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律師∞行業的執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省律師、律師事務☉所為擴大自身影響,承攬律師業務,樹立品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開展的各種律師業務推廣宣傳行為。
第三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推㊣ 廣宣傳律師∩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
第四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
第五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推廣宣傳律師業務。
第六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推廣宣傳:
(一) 發布律師服務廣告;
(二) 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
(三) 開展專題☆解答、授課、普及法律知識等活動;
(四) 舉辦或者參加專題、專業研討會;
(五) 舉辦或者參加社會ζ公益活動。
第七條 兼職律師發布律師服務廣告應當載明兼職律師身份。
第八條 公司律師、公職律師和公職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服務廣告。
第九條 律師服務廣告ω 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十條 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廣告應當註明律師所任職的執業機構名稱,並載明律師執業證※號。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的廣告應當載明執業許可證號。
第十一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發布律師服務廣告:
(一) 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過年度考核的;
(二) 處於中止會員權利、停止執業或者停業整頓期間,以及該期間屆滿後未滿一年的;
(三) 受到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處分未滿一年的;
(四) 其他不得發布廣告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互聯網和通訊手段推廣宣傳律師業務,應當通過實名認證的網站和自媒體賬號進行。
第十三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開立的互聯網媒介賬戶中的信息內容負責,如果發現他人在其互聯網媒介賬戶中ω發布違反本規則的信息,應當及時刪除。
第十四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與互聯網平臺、大眾媒體等第三方媒介合作進行¤業務推廣的,無論該第三方是否向律師、律師事務所收取費用,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要求第三方傳播媒介向受◆眾明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及所在執業機構、執業許可證號等信息。
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紹費、律師費收入分成等方式與第三方合作進行業務推廣。
第十五條 律師個人宣傳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肖像、年齡、性別;
(二)學歷、學位、專業、執業年限;
(三)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及卐聯系方式;
(四)律師行業職務或者與法律相關的社會職務;
(五)能夠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業務範圍、收費標準及執業業∑ 績;
(六)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律師〖協會授予的榮譽;
(七)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或者律師行業利益的內容。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宣傳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聯系方式;
(二)成立時間;
(三)所內執業律師及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簡介;
(四)收費標準、執業業績;
(五)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律師協會授予的榮譽;
(六)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或者律師行業利益的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宣傳的內容中有榮譽稱號的,應當標明該榮譽的授予時間和授予機構。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聲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認或者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ぷ權威、專家↓或者專家單位。
第十九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以下列方式發布業務推廣信息:
(一)采用藝術誇張手段制作、發布業務推廣信息;
(二)在公共場所粘貼、散發業務推廣信息;
(三)以電話、信函、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方式針對不特定主體進行業務推廣;
(四)在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獄、仲裁委員會等場所附近違規設立辦公場所或者以廣告牌、移動廣告、電子信息顯示牌等形式發布業務推廣信息;
(五)其他有損律師職業形象和律師行業整體利益的業■務推廣方式。
第二十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推廣宣傳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登記註冊信息不一致;
(二)虛假、誤導性或者誇大宣傳;
(三)明示ㄨ或者暗示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
(四)詆毀、貶低≡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或者與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之間進行比較宣傳;
(五)對本人、本△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
(六)惡意炒作案件,或者使用未審●結或者未公開判決結果的案例進行宣傳;
(七)承諾辦案結果;
(八)宣示勝@訴率、賠償額、標的額等,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的期望;
(九)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十)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十一)未經客戶許可ξ 發布的客戶信息;
(十二)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
(十三)在非履行律師協會任職職責的活動中,不當使♀用律師協會任職的職務,損害律師協會形象;
(十四)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外國國家名稱等字樣,或者未經同意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所↘任職務或者所獲榮譽中包含本項規定字樣、名稱的除外);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禁止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幫助他》人違反本規則。
在為個人、單位、外地律師、外國律師提供服務或者進行業務合作過程中,發現其存在違反本規則行為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告知其本規則的規定,督促其停止違規行為或者停止提供服務、業務合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的律師業務推廣宣傳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和投訴。律師之間、律師事務所之間應當互相監督,對於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所屬律師協會舉♂報。律師協會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進行保密。被舉報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省、市律師協會有權依照相關規定對管轄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參加招標、比選等活動中提供法律服務信息,參照本規則執行。但律師、律師事務所應招標人、比選活動舉辦方等特定要求提供的法律服務信息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不視為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廣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